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坚定不移把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集团公司各党支部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按照党委部署要求,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
第二章 党委主体责任
第三条 党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强化制度保障。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体系,强化反腐败制度保障,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督促各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
(三)加强学习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廉洁履职的教育,筑牢拒腐防变防线,坚决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行为。
(四)强化作风建设。贯彻落实从严治党、管党要求,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和查处“四风”问题、“不严不实”问题,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五)抓好组织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完善工作制度,选好用好领导干部,并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六)保障群众利益。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各种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七)严查腐败行为。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执纪办案中的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纪委执纪办案,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严惩腐败高压态势。
(八)规范权力运行。严格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九)支持上级巡查。支持和配合上级纪委巡查工作,强化巡查成果的运用,认真查处和彻底整改上级党委、纪委巡查反馈的问题。
第四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落实领导责任。负责落实党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积极推进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坚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
(二)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主持召开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2次,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反腐倡廉建设重大问题。
(三)落实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领导并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
(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每年结合工作与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及时约谈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低的部门和领导干部,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上级党委、上级纪委报告。
(五)模范践行廉政履职要求。带头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廉洁履职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严格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当好廉洁履职的表率。
第五条 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狠抓责任落实。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主动研判形势、主动承接任务、主动加强监督、主动汇报情况。按照党委领导班子部署要求,结合分管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和建议,将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强化工作管理。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加强作风建设。加大对责任范围内“四风”问题、“不严不实”问题的整治力度,着力解决干部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积极配合案件查处工作。定期向集团公司党委和纪委报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以及个人廉政从业情况,支持配合纪委查处职权范围内违法违纪案件。
(五)遵守廉政纪律。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执行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树立良好形象。
第三章 纪委监督责任
第六条 集团公司纪委要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一)加强组织协调。根据上级党委、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向集团公司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和建议,定期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案件情况。督促党委书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协助党委分解落实主体责任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责任监督。强化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问题、“不严不实”问题,严肃查处通报曝光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问题,构建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三)严肃查办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依纪依法惩治腐败。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四)加强监督检查。对集团公司党委及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情况、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检查集团公司各党支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情况,定期听取集团公司各党支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帮助协调解决难点问题。
(五)强化教育监督。加强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管理人员队伍廉洁从业,对党员管理人员作风和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强诫勉谈话力度,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六)完善制度建设。定期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七条 集团公司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党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考核评价。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考核评价标准、指标体系,准确地反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八条 全面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应当通过听取汇报、组织测评和民意调查、座谈或个别谈话、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员和职工群众意见。
第九条 检查考核结束后,集团公司党委应当及时反馈检查考核结果,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或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限期整改落实。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集团公司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和各级管理人员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情形
1.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导致党风政风出现重大问题的;
2.违反规定选拔任用管理人员, “带病” 提拔的;
3.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到位,“四风”问题、“不严不实”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治,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的;
4.维护职工群众利益措施不力,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的;
5.在任期内,集团公司发生重大腐败窝案,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主动查处的除外);
6.集团公司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的;
7.不执行或者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各项监督管理制度,权力运行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的;
8.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不到位,导致本部门本单位所属党员队伍廉政意识淡薄、无视法纪的。
(二)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的情形
1.对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部署不落实、不执行,对协助集团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督不力的;
2.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问题、 “不严不实”问题不抓不管或敷衍塞责、查处不力,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的;
3.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主要领导、班子成员腐败问题失察或不报告的;
4.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或包庇袒护违纪违法行为的;
5.在任期内,集团公司发生重大腐败窝案,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主动查处的除外);
6.不认真或不及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导致出现错案、损害党员权益的。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措施
(一)实行责任倒查制度
1.对前款所列责任追究的情形,分析原因,划分责任。对落实党政领导班子主体责任不力的,追究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落实纪委监督责任不力的,追究纪检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二)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案发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作出检查。对不认真落实“两个责任”或应付了事、弄虚作假的,责令单位或个人向集团公司党委、纪委作出深刻检查,并限期进行认真整改。
(二)实行诫勉谈话。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出现比较突出问题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被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提拔重用。
(三)建议组织调整。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调整处理;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纪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及时公开通报曝光,向全集团传递和释放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强烈信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徐州宝润实业集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徐州宝润实业集团党委办公室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